青岛求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档案管理规定
作者:宣传部
发布时间:2017/5/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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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学生心理档案由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收集保管。
2.心理档案包括心理普查材料,咨询记录,回访材料等。
3.心理档案要指定专人负责,配置专门档案橱柜。
4.严禁擅自携带或向无关人员谈论心理档案内容。
5.心理档案一般不借出,因工作需要借出的,应履行手续。
6.查借阅学生心理档案由有关负责人批准。
7.学生查阅心理普查有关结果时,须由咨询工作人员指导。
8.心理档案一般不得复制,因工作需要履行审批手续。
9.学生心理测验报告书等仅供咨询工作人员参考,不作诊断证明。
10.学生心理档案原则上保留至学生毕业。